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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3 09:01:43

来源: 包头日报

分类: 本地楼市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核定时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于每年7-9月进行,过期不再核定。缴存基数一经核定,自当年7月至次年6月保持不变。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7月起执行。

◆缴存基数核定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用见角进元方式计算。

◆缴存基数核定程序。首先,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原核定程序上报所属财政局,并携带加盖公章的《批量变更缴存基数核定表》及电子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青山区富强路8号街坊进步道大华小区东门)进行数据导入。其中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白云矿区行政事业单位到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旗县管理部进行数据导入。其次,企业及其他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批量变更缴存基数核定表》及电子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进行数据导入。

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贯彻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要求,各缴存单位需对本单位基础信息与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缴存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2月 1日起,各缴存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取单位信息核实表及职工缴存信息明细表,请认真核对,如实填报。将加盖公章的信息核实表及电子版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中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白云矿区缴存单位到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旗县管理部进行核实。

◆2018年度信息核实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逾期未核实信息的缴存单位,系统自动转至未核状态,将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各项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及单位信息核实工作今后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定为7-9月,过期不再核定。缴存基数一经核定,自当年7月至次年6月保持不变。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同时单位应为调离职工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以确保缴存职工账户的唯一性。

执行中如有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市中心营业厅联系电话:3311545;土右旗管理部联系电话:6889981;固阳县管理部联系电话:6885008;达茂旗管理部联系电话:8426522。

责任编辑: 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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