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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政策链接

发布时间: 2019-11-14 09:42:08

来源: 包头日报

分类: 本地楼市


◎监管标的及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资金(包括首付款资金、分期付款资金、一次性付款资金和银行按揭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等各项购房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企业自愿、银行配合、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监管范围及监管标准

监管范围为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住宅建设项目、商业和住宅混合体(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和非住宅项目)。

监管标准为毛坯房按建筑面积3800元/平方米进行监管,全装修房按建筑面积4500元/平方米。

◎监管流程

一、由托管机构与开发企业签订《包头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托管协议》,签订协议后开发企业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二、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同时签订《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三方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的预售房款(含首付款资金、分期付款资金、一次性付款资金)通过专用POS机直接存入托管账户,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放款银行放款至托管账户。

三、托管机构按项目工程进度节点拨付资金。当监管项目施工进度达到节点时,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发起节点变更申请;当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超出监管额度后可提出溢出资金使用申请,托管机构依据银行出具的节点变更证明材料拨付资金至监管账户。

四、托管终止:监管项目符合监管要求,账户余额全部拨付后可注销监管账户,托管结束。

◎监管额度内资金分节点分期支付要求

1.工程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坪标高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80%受限;

2.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65%受限;

3.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二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0%受限;

4.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5%受限;

5.工程完成外立面装饰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20%受限;

6.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进行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且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全部完工,具备使用条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10%受限;

7.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且通过联合验收之后,托管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可全部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监管终止。

全装修商品房完成室内装修后,经参建各方验收通过,按建筑面积每平米700元拨付监管资金。


责任编辑: 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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